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碧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良凡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志忠律師
- 被告
- 航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辛年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樹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珮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六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攜帶承包工程合約書原本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