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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三號

上訴人
福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零貳佰柒拾伍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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