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三號
- 上訴人
- 福座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零貳佰柒拾伍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