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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三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三三號

原告
全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寬
被告
立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三號十五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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