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張松鈞
- 法定代理人汪國華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佑正、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 被告普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五三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張佑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普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叁仟零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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