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六一號
- 原告
- 電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兩造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準備書狀一件,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