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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六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六一號

原告
電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兩造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準備書狀一件,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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