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 原告
-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 原告
- Intern
- 法定代理人
- 駱吉克Cla
- 訴訟代理人
- 黃梅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