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原 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Intern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Cla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