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原 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Intern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Cla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被 告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依同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亦 同,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