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 原告
-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 原告
- Intern
- 法定代理人
- 駱吉克Cla
- 訴訟代理人
- 黃梅芬
- 被告
-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亦同,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