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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原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
Intern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Cla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被告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亦同,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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