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黃雯惠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洋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091號原 告 洋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9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事件卷宗(含第一至三審)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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