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三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三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合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九四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