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0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0六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