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2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五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因93年訴字第3212號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參萬陸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