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黃書苑

  • 原告
    甲○○
  • 被告
    日商精工愛普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二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被   告 日商精工愛普生股份有限公司(Seiko Epson Corporation) h 法定代理人 安川英昭Hi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蕭彩綾律師 蕭秀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屬外國法人,在我國並無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而依原告主張,本件 侵權行為地係發生在原告擔任法定代理人之永吉茂企業有限公司,而永吉茂企業 有限公司係設在桃園縣平鎮市○○路三二七巷十二號,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自應由侵權 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