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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一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一號

上訴人
百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三三四一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玖拾玖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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