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一號
- 上訴人
- 百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三三四一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玖拾玖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