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424號上 訴 人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福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三四二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