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00號
- 原告
- 俄羅斯歐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伊琳娜麥迪威達
- 訴訟代理人
- 張安琪律師
- 被告
- 利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恕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