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0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0七號
- 原告
- 數位無限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誌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若彼鄰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若彼鄰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