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5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普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