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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5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5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普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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