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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盧彥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弘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著有規定。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及住所地雖均在本院轄內之台北市萬華區,惟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已約定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授信約定書可稽。是本件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已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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