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康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闕城 被 告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按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參見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即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