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四號
- 原告
- 豪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宏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丁○○
- 右二人共同
- 被 告 文芳印刷事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記載,應更正為「肆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宏邁企業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四萬二千二百八十七元,前開之判決誤為六十四萬二千二百八十七元,乃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