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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七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七0號

原告
連雅廊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玫瑰夫人休閒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玫瑰夫人休閒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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