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四七號 原 告 富逸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維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 三、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 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 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之支付命令事件,業經被告異議 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 、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訟。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