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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956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葛萊美樂特斯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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