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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川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戊○○原名

         丁○○

         丙○○

         辛○○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辛○○如已法院宣告禁治產,請於七日內提出該裁定到院。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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