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川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戊○○原名
丁○○
丙○○
辛○○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辛○○如已法院宣告禁治產,請於七日內提出該裁定到院。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