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998號上 訴 人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39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零肆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參佰陸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