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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一二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一二號

原告
龍星昇亞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聶齊桓律師

當事人龍星昇亞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

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供鑑定系爭

建物及污水處理設施價額之公證單位,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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