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四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宏清
- 訴訟代理人
- 任 順律師
- 被告
- 台灣永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進益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票據,係基於非票據上之權利請求本件訴訟,此與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同,自不得適用該規定以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先予敘明。
三、又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淡水鎮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