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0四號 原 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大容 被 告 威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威辰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百八十二萬四千一百八十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