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呈遠印刷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嘉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辛○○ 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名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名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高明朗」記載,應更正為「丁○○」。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流辛○○」記載,應更正為「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