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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吳素勤
  • 法定代理人
    己○○、乙○○、庚○○、甲○○

  •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呈遠印刷有限公司法人丁○○嘉興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辛○○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呈遠印刷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嘉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辛○○ 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名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名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高明朗」記載,應更正為「丁○○」。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流辛○○」記載,應更正為「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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