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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一二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一二號

聲請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呈遠印刷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對人
嘉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辛○○

        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名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高明朗」記載,應更正為「丁○○」。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流辛○○」記載,應更正為「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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