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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汪漢卿

  • 當事人
    丸駿開發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八一號 原   告 丸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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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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