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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8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287號

原告
百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潤安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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