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305號

原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典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馮添
被告
宙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冒力伃原名冒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4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第三行,關於被告「馮添龍(原告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原名馮添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被告馮添龍業已更改姓名為「丙○○」,有,本院前開之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就姓名之部分,誤繕為「「馮添龍(原告丙○○)」,即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