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305號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典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馮添 被 告 宙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冒力伃原名冒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4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第三行,關於被告「馮添龍(原告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原名馮添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被告馮添龍業已更改姓名為「丙○○」,有 ,本院前開之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就姓名之部分,誤繕為「「馮添龍(原告丙○○)」,即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