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 原告
-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福深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綸律師
- 被告
- 國際視聽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藺超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二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二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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