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深 訴訟代理人 劉錦綸律師 被 告 國際視聽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複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二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