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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深
訴訟代理人
劉錦綸律師
被告
國際視聽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複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二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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