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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0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0四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偉寶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原名
兼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關於清算人,請原告及被告偉寶興業有限公司具狀陳明:被告偉寶興業有限公司是否有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之規定,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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