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九七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九七號

原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巨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陸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巨楠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並將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面額新台幣(下同)六百二十六萬三千七百五十八元,票號IC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背書轉讓給原告,詎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為此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三百六十八萬九千九百二十五元,及自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巨楠工程有限公司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伊向原告借用三百六十八萬九千九百二十五元,故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給原告。

貳、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一紙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第一審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巨楠工程有限公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並為被告巨楠工程有限所不爭執,且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三百六十八萬九千九百二十五元,及自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