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合計新臺幣(下同)伍仟零叁拾捌萬玖仟叁 佰伍拾伍元二分,應繳裁判費肆拾伍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拾伍萬肆仟肆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