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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謝碧莉
  •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 原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 被告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合計新臺幣(下同)伍仟零叁拾捌萬玖仟叁 佰伍拾伍元二分,應繳裁判費肆拾伍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拾伍萬肆仟肆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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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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