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542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建成圓環美食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