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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56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56號

原告
乙○○
被告
巨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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