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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67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快可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己○○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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