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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賴劍毅

  • 當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快可立有限公司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67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快可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己○○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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