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85號上訴人 富華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468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