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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蔡如琪

  • 當事人
    富華利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85號上訴人   富華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468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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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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