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9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添發即利發企業社、甲○○、乙○○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九八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