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0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0二號
- 原告
- 偉融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