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丁○○ 訴 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數位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捌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后述應收票據周轉金借款契約第十一條約定,合意以原告忠孝東路 分行所在地為履行地,此有應收票據周轉金借款契約在卷足稽。而原告忠孝東路 分行設於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百六十四號,此亦有原告分行資料在卷足 憑,為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數位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位光啟公司)於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十五日,以被告丙○○、戊○○、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應收 票據周轉金借款契約一份,約定自簽約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五日止,在新台幣( 下同)壹仟萬元之限額內循環借用,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 之一點一九計算,並約定分期攤還利息,若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且約定逾期 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嗣被告數位光啟公司於附表所示之借款日,向原告借用編號1 、2、3、4借款四筆,清償期各如附表所示,且約定分別於每月月底、八日、 五日、五日分期攤還利息。詎被告數位光啟公司就附表編號1借款自九十三年九 月三十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自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九日止之分期 攤還利息,就附表編號3、4借款均自同年十月五日起,未依約清償自同年九月 五日起至同年十月四日止之分期攤還利息,依前述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 被告數位光啟公司就附表編號2借款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之清償期屆至後,亦未 依約清償,被告數位光啟公司共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 分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數位光啟公司、丙○○、戊○○部分:被告數位光啟公司確實向原告借貸前 開款項,並由其餘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數位光啟公司、丙○○、戊○○對 於原告主張之債務餘額,亦予以自認,但被告數位光啟公司、丙○○、戊○○目 前無力清償債務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被告甲○○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票據周轉金借款契約、利率表各一份 ,撥貸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二份,清償明細四份為證,核屬相符,亦為被告數位光 啟公司、丙○○、戊○○所自認。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 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 通知者,不在此限。本件被告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收受起訴狀繕本 、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通知書,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堪認被告甲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上開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 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數位光啟公司於系爭借款到期後,依首揭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末按,保證債務之 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 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丙○○、戊○○ 、甲○○擔任被告數位光啟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前述說明自應與被告數位光啟 公司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上訴利益繳納上訴 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