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772號原 告 乙○○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