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793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簡定榮(即得記小吃店)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6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 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