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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呂淑玲

  • 當事人
    乙○○簡定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793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簡定榮(即得記小吃店)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6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 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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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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