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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93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79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告
簡定榮(即得記小吃店)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二人如於下次言詞辯論期日無法出庭,可提出委任狀委任其中一人出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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