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1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810號

原告
永裕特殊接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晉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戶政事務所)
被告
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複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亞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事實理由中貳四:「僅就其支票金額 1,130,000元整達成協議等語」關於支票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支票金額11,03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