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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二號

原告
萬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仁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零捌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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