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二號
- 原告
- 萬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仁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零捌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