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四四號 原 告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貿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玖仟零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 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 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