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七二號 原 告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慧怡